套路贷是什么?
“套路贷”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。法院方面表示,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,“套路贷”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,其本质是违法犯罪,两者存在本质区别。
“套路贷”亦不同于一般高利贷。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,“套路贷”与高利贷在行为目的、手段方法、侵害客体、法律后果上皆有不同。
“套路贷”犯罪的发展蔓延,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,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、威胁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,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、自杀、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,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。
严惩套路贷犯罪是怎么回事_套路贷是什么意思
揭“套路贷”五大套路
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。被告人对外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名义招揽生意,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,制造民间借贷假象,并以“违约金”、“保证金”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“虚高借款合同”“阴阳合同”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。
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,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。
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,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“虚高借款”。
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。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,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“小额贷款公司”或个人,或者“扮演”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“虚高借款合同”予以“平账”,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。
五是软硬兼施“索债”,或者提起虚假诉讼,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。
据悉,“套路贷”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,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,处理难度较大。上海高院对“套路贷”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,不断加强调查研究,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《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“套路贷”犯罪的通知》,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“套路贷”犯罪的社会危害性,认真把握“套路贷”犯罪的主要特征,准确界定“套路贷”犯罪的性质,正确认定“套路贷”的犯罪数额,依法从严惩处“套路贷”犯罪。宣判的四起案件中,有三起案件的审判长均为相关法院的副院长或刑庭庭长,不少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法院特邀监督员旁听了宣判。
严惩套路贷犯罪是怎么回事?套路贷是什么意思?
“套路贷”具体案例
案例一:
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
2015年
1月
24日
,在杭某(未成年人)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,傅某、郝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,并通过王某、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,谈妥由后者放贷。
次日,瞿某、唐某“空放”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,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,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,其中3.5万元作为“中介费”由傅某、郝某、王某等人分赃花用,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,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。
同年
8月
10日
,瞿某、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,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。
8月下旬,瞿某、应某至杭某居住地,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,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(另案处理),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。
8月
28日
,瞿某、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房价为170万元(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)。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,于
10月
21日
将房产过户给马某。
10月
29日
,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,支付余款90万元。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,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,另于
10月
2日
汇款5.2万元给瞿某。同期,瞿某还先后于
2015年
8月
27日
、
10月
17日
转账22万元、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,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。
2016年
2月
4日
,马某以182.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。
案例二:
“借款”15万,实际分文未得
2015年
1月
13日
,傅某、郝某等人带被害人范某(未成年人)找到唐某,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,由唐某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“空放”12万元给范某,范某当场全部取现,将其中10.5万元交给唐某,余款1.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“中介费”名义瓜分,当日范某分文未得。
次日,唐某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.5万元,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。
尔后,唐某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某处“平账”,由应某通过农业银行“空放”15万元给范某,并让范写下借条,范当场全部取现,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某,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某,范某仍分文未得。
2015年
1月
14日
晚起至案发,应某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“借款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