套路贷是什么?本质是违法犯罪

作者: 时间:2019-05-15 点击数:

套路贷是什么?

套路贷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。法院方面表示,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,套路贷则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,其本质是违法犯罪,两者存在本质区别。

套路贷亦不同于一般高利贷。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,套路贷与高利贷在行为目的、手段方法、侵害客体、法律后果上皆有不同。

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,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,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、威胁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,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、自杀、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,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。

严惩套路贷犯罪是怎么回事_套路贷是什么意思

套路贷五大套路

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。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,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,制造民间借贷假象,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”“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。

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,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。

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,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

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。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,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,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,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。

五是软硬兼施索债,或者提起虚假诉讼,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。

据悉,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,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,处理难度较大。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,不断加强调查研究,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《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》,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,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,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,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,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。宣判的四起案件中,有三起案件的审判长均为相关法院的副院长或刑庭庭长,不少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法院特邀监督员旁听了宣判。

严惩套路贷犯罪是怎么回事?套路贷是什么意思?

套路贷具体案例

案例一:

实借5000元损失190余万房产

2015124,在杭某(未成年人)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,傅某、郝某等人进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,并通过王某、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,谈妥由后者放贷。

次日,瞿某、唐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,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,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,其中3.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、郝某、王某等人分赃花用,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,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。
同年 810,瞿某、应某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,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。

8月下旬,瞿某、应某至杭某居住地,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,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(另案处理),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。

828,瞿某、应某带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房价为170万元(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)。杭某在收到马某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,于 1021将房产过户给马某。 1029,马某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,支付余款90万元。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某银行账户,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,另于 102汇款5.2万元给瞿某。同期,瞿某还先后于 2015827 1017转账22万元、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,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。 201624,马某以182.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某。

案例二:

借款”15万,实际分文未得

2015113,傅某、郝某等人带被害人范某(未成年人)找到唐某,双方谈妥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,由唐某在附近一家农业银行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”12万元给范某,范某当场全部取现,将其中10.5万元交给唐某,余款1.5万元被傅某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,当日范某分文未得。

次日,唐某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.5万元,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。

尔后,唐某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某处平账,由应某通过农业银行空放”15万元给范某,并让范写下借条,范当场全部取现,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某,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某,范某仍分文未得。 2015114晚起至案发,应某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

 

CopyRight 2022 ©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  皖ICP备1201739号 -2